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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.一般戶:符合上述基本資格認定。
B.第一類:
1.符合上列及住宅法第四條身分,每人每月平均收入低於3萬8,203元。
2.設籍於桃園市。
□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。(限申請人)
□原住民
□育有未成年(20歲以下)子女三人以上(限申請人)
□特殊境遇家庭
□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(限申請人)
□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
□身心障礙者
□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 症候群者
□災民
□遊民
C.第二類:
1.符合上列及住宅法第四條身分,每人每月平均收入低於1萬5,281元。
2.設籍於桃園市。
□低收入戶
□中低收入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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